一名女網友在「匿名2公社」苦笑表示,
看到有人在討論AA制,忍不住分享他們夫妻的模式,
「我們房租一半,電費、網路、第四台、水費也各半,
生活用品誰買誰付,錢都各自存。
我懷孕後開始討論結婚的事,
婚紗照、喜宴AA我都可以接受,
但我媽說要收聘金6萬,老公竟也要我出一半,
我表明不想後,兩人就開始吵架了。」
原PO提到,她原本想住月子中心,
但老公連這筆22萬元都要求AA制,
她最後氣得回家讓媽媽替她做月子,
孩子出生後,老公下班回家也不會幫忙顧,
每個月只給她5000元養小孩並表示
「說我有育嬰補助津貼很足夠,
等我出去工作保姆的錢再一人一半」
讓原PO無奈
「都不知道結這個婚生孩子到底為了什麼,
好像小孩是我一個人的,
奉勸千萬不要找那種什麼都要AA的男人,
我現在真的後悔」。
婚姻可能衍生的問題非常多,
不過若是配偶太摳門,後悔踏入婚姻了可以離婚嗎?
兩個人結為夫妻之後,在法律上就發生了比契約
還複雜的身分關係,要離婚其實也沒那麼容易。
(1)協議離婚
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:
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
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若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,那當然可以隨時協議離婚。
那若是談不攏呢?還有第二種方法
(2)裁判離婚
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: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ㄩㄝˋ待,
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ㄩㄝˋ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夫妻一方若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,則必須要有法定事由。
除了上述法條第1項所列舉的10個事由外,
也可以依該條第2項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,
不過什麼時候會構成「難以維持婚姻」,
則需要就個案來審查。
(3)夫妻財產本就各自管理
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:
夫或妻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。
很多人都以為夫妻婚後財產就是共有制度,但其實不是喔!
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期間,
其實財產本就是各自管理處分的,
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。
而若是配偶摳到完全只顧自己,
對於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都不管的話,
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該費用,
但是若要以此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,
恐怕是比較困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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